刑‧訴‧準‧備‧要‧領 

 

 

 

一、刑事訴訟法之重要性 

於法律人之生涯規劃中,律師、司法官似乎成為大多數人心目中之必經之路。律師、司法官之考試中,刑事訴訟法一科可謂占有關鍵性的地位,這是因為同樣一百分之配分,其需要閱讀的素材相較於民法、刑法、商事法等科目而言減少了許多,但真正能在此科拿高分者並不多,然而,只要準備得法,獲得理想的分數並不難,如就投資報酬率而言,可謂本小利多。於考試將屆之時,實不可輕言放棄,更應投注心力於此,以求鯉躍龍門才是。

而實體法與程序法在法律的學習上是一貫的,並不能加以分割。刑事實體法係對於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所設之抽象規定,在遇有現實的犯罪發生時,端賴程序法之技術規範加以實現,如此方可達到保障人權、維護正義之目標。是故,於學習刑事訴訟法之時,應時時體認刑事訴訟之目的在維護正義,易言之,藉由實體真實之發現及保障人權之程序規定以達到維護正義之目的。

在考試準備上,由於新的觀念、見解紛紛見諸於各該學者之專書,或散見於各種雜誌、期刊、論文,不能再像以往僅閱讀一本書即可以應付,考生應平時即須就各種書籍文章加以涉獵,否則欲拿到好的分數,也並不容易。而在此激烈競爭之時代,一分之差,可能就足以影響上榜與否的關鍵,又豈能忽略而掉以輕心。

二、刑事訴訟法之準備方法

(一)體系觀念之建立:

刑事訴訟法是一體系嚴謹之技術性規範,其程序環環相扣,如欲求窺其堂奧,體系觀念之建立是首要之功,而選擇適當之教科書詳加研讀是不能少的。目前坊間有關刑事訴訟法之教科書以陳樸生、褚劍鴻、黃東熊、蔡墩銘、林山田、林鈺雄、林俊益先生等諸位教授之著作較為學習者所常用。如從目前國家考試之取向而言,建議以林鈺雄、林俊益先生之著作為入門,再輔以其他學者之著作,吸收其對相關爭議問題之精闢見解,而對於學者之相關論文與實務之最新見解亦應時時注意。於學習之同時如能選擇一本適當之補習班的重點整理書籍以為輔助,將更可收事半功倍之效。如果能夠在考試前對於刑事訴訟制度有一體系化之認識,在考試時面對一些平時從未接觸之題目,亦將不致於手足無措不知從何下手,而能本於體系化之推論,獲得基本之分數。然而除了上述學者外,其他學者如何賴傑、黃朝義、張麗卿,其或有出書;或其文章散見各法律雜誌,同學應加以注意,其中有許多新的觀念或見解,是傳統觀念或教科書所沒有的,甚至會顛覆傳統觀念,同學於準備考試時應加以注意。

(二)考古題之演練:

如何將抽象之法律條文運用在千變萬化之現實環境中?如何培養自己之解題能力?這些都全賴平日的經驗。而建立經驗及最經濟且最有效之方法莫過於演練考古題,藉由對於每一個問題反覆且詳實地練習,將可提昇自己的邏輯思考能力與答題時之組織能力,避免於處理問題時答非所問或內容雜亂無章。

而演練考古題的另一個好處就是可知道命題焦點所在與趨勢,對於一再成為考試內容或將有可能成為考試內容者,當可投注較多之心力,以求於應試時能比別人更好之表現。

三、考試題型之分析

於國家考試中,刑事訴訟法一科之出題方式可大別為申論題型與實例題型二類。茲分述之:

(一)申論類型:如就其內容再加以細分,可分為三種類型:

  1. 法條背誦型:
    如九十年司法官第三題「自訴人提起自訴後,法院在何種情形下,可不經判決逕以裁定駁回之?對此裁定,有何救濟方法?可否再行起訴?試分別說明之。」;八十九年司法官第一題「刑事訴訟法關於被告之訊問程序及方法有哪些規定?違反該規定在法律上有何效果?」;八十七年律師第四題「何謂反訴?提起反訴應具備何種要件?又自訴之撤回於反訴有無影響?試分別析述之。」;八十六年律師第一題「自訴之提起,其方式與提出告訴有何不同?又此種權利同時或先後行使時,應如何處理?試分別說明之。」;八十五年第二次司法官考試刑事訴訟法第一題「試就刑事訴訟法規定,說明訊問被告之方法及訊問後可生如何之效力?」。對於此種偏重於法條背誦之題目並無任何投機取巧之方法,必須事先就相關法律條文加以適當之分類與整理,並且加以牢記,以免於答題時有遺珠之憾。
  2. 實務見解型:
    重要之判例、決議或大法官會議之解釋均有可能成為出題之素材,如八十二年律師第一題「當事人或辯護人聲請調查之證據,法院認為不必要者,固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以裁定駁回之。惟此所謂『不必要證據』,究何所指?試詳言之」;八十六年司法官第三題「甲在台北竊取轎車,又南下在台中、台南等地竊車,均經當地檢察官起訴。倘甲之竊車行為屬連續犯時,應由何地審判?」固在測試競合管轄之問題,惟所涉及釋字第四七號、第一六八號解釋一定必須交代,否則分數不會太高,及八十八年律師第四題則牽涉到釋字第四三號、第一一八號及七十二年之決議;九十二年律師第四題則涉及九十二年台上字第一八四一號判決,對於此類重要之實務見解應時時注意。另外,如於應試時能對實務見解提出個人之評論,更可獲得理想之成績。
  3. 學說理論型:
    如九十二年司法官第四題問及「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制度之法理依據為何?」八十七年律師第二題「何謂起訴便宜主義?起訴便宜主義何有優點與缺點,對於起訴便宜主義可為如何之限制?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析述之。」;八十四年司法官考試第一題「我刑事訴訟法對證據之證明力採自由心證主義,試評論其利弊得失」;七十五年律師第一題「何謂直接審理主義?其與傳聞法則之關係如何?試論之」。學說理論型之題目,有些是屬於有關刑事訴訟架構之基礎理論,考生依刑事訴訟之中心思想加以適當之推論,即可獲得基本之分數,但對脫胎於學者獨特創見之考題,則非依其見解答題恐難獲得理想之分數。職是之故,平時對於刑事訴訟制度之基礎理論並不可輕忽,而且對於學者之論述更應時時關心,尤其近來刑事訴訟制度變革討論熱烈,刑事訴訟各種原理、理論於各研討會或期刊雜誌專題討論中亦被詳加介紹,因此對於各種法律期刊上發表之論文更應熟讀,一方面增強實力,另一方面更能掌握熱門話題與出題方向。

    另請讀者注意證據法則的運用,另外羈押、傳聞法則與直接審理主義與我國制度之關聯,仍將持續成為焦點。


(二)實例題型:

近來於國家考試中,實例題所占之比重日益提高,此係因為實例題一方面可測驗出考生對具體個案之解決能力,另一方面更可知悉考生對法律條文的掌握能力,故為出題者所喜好。面對此種命題趨勢,於考前即應就實例題多加演練,以提昇對實例題之解答能力。

解答實例題時,應於答案之前段先就實體法之法律關係加以整理,以明瞭其究竟係屬一罪或數罪之關係;其次再依序敘述相關之程序法規,對於相關之重要條文最好能於答案中加以適當引用,以增加答案之說服力與震撼力。

歷次考試之實例題,最常出現跨越各審級之試題,尤其是測試考生上訴不可分、第二、三審審判範圍,既判力範圍等有關訴訟客體之題目,更是事實例題之標準題型。例如:八十八年司法官第四題、八十九年律師第一題、九十一年司法官第三題,即其著例。另變更法條時之告知義務以及強制辯護之規定,亦常出現於近年考題中,例如九十二年律師第三題即屬之。

四、結論

考試與作學問不同-考試要求的是以最經濟的方式,獲取最佳之效果,而作學問,則要求知識的廣度與深度。是故,於面對考試之際,應常常檢討自己之目的究竟為何?進而採取適當之方式,以求理想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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