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讀大法官解釋

大法官解釋一向是國家考試憲法一科的熱門考題,以八十九年第二次司法官憲法考題為例,其中第二、三、四題均是以解釋為藍本,其重要性可見一斑。而這類考題中可區分為兩種類型:第一種為標準解釋題,亦即只要考生將涉及的大法官解釋寫出即可,不需要對學說見解著墨太多,例如八十八年律師第三題,考生只要寫出釋字第三九一號解釋說明大法官的見解即可拿到全部的分數。另外一種則為爭議題,此種題目出題者大多會搭配實例,要求考生對系爭案例事實提出解答。由於大法官解釋的理由或不充分,或為學者所不贊同,因此此時考生首先應寫出大法官見解,之後再針對解釋提出學說或自己的看法。畢竟學者會考這種題目,一定是希望考生能針對解釋提出評論,否則單純以第一種類型出題即可。

此外,考生一向有個缺點,就是只依靠身上僅有的小六法中的解釋文為參酌依據,但是許多重要憲法的原理原則、法律見解均出現在解釋理由書中,例如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理由書所提出的「層級化法律保留理論」,明確闡述了大法官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的見解,此考題在歷屆考題中已出現數次。因此,考生最好在閱讀解釋文的同時,連同解釋理由書一起閱讀。另外,若干重要解釋,例如釋字第三八七、四一九、四九九等號解釋,其「協同意見書」、「不同意見書」亦極有參考價值,考生最好也一併閱讀。在此,筆者建議參考高點出版的精編活頁《大法官解釋》及賀祥宏編著的《中華民國憲法》二書,此二書對大法官解釋文、理由書等均有詳細收錄,對於重要部分亦以黑體字明確標出,對考生準備考試非常有幫助。

二、熟讀條文 

許多考生在大學時期的憲法往往只有學到「基本人權」部分,因此,產生了錯誤印象:憲法中政府組織、地方自治的條文並不重要,那是政治系的範圍。但是仔細分析憲法歷屆考題可知,中央政府體制部分的考題至少有二題以上!而這些考題幾乎都是扣著憲法本文及增修條文的法條!可見法條的重要性。因此,就中央政府體制的考題而言,筆者強力建議考生一定要熟記所有條文,而且是逐字不漏地記下來。以憲法中行政、立法兩院關係為例,涉及的法條最主要為憲法第五十七條及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該法條從八十七年憲法改成申論題以來,分別在八十七年司法官、律師、八十八年司法官、八十九年司法官第一次、第二次九十年司法官考試等均以該條為命題依據,幾乎已經到達年年都考的地步。

由此可知,條文題在憲法中可以說是非常的重要,尤其我國憲法經常修改,而每次的修改都是該年度的重點。考生一定要對歷次的修正,而這些修正凍結了憲法哪些法條,有清楚、體系化的認識,如此方能輕鬆面對憲法中幾乎被定性為「送分題」的法條題。

三、廣泛閱讀期刊論文

憲法與其他國家考試科目有一個不同點,即是本法至今並未有完整的教科書,其理由在於大法官解釋往往並未採用單一國家理論為依據,而是綜合採取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理論分別處理系爭爭議。此在涉及基本人權部分尤然。例如對於基本人權總論部分,如基本人權的理論基礎、功能、作用等,大法官多係以德國理論為依據;但在人權各論部分,由於美國最高法院係採取「具體案件審查」制度,故對於個別人權的爭議,累積了大量的理論,且其論述依據往往比德國理論更加具體、細緻。例如言論自由,美國已經發展到區分不同的言論類型而有不同的審查密度,此種見解大法官在釋字第四一四、四四五、五○九號分別為大法官援引。由於現行坊間的教科書往往都限於作者的學術背景,無法跨越兩國理論,因此,考生必須隨時補充期刊論文的見解,瞭解到各國理論的差異所在。

(一)教科書:

1.法治斌、董保城合著/憲法新論,三民(二○○三年初版)。
2.陳新民/中華民國憲法(二○○一年修訂四版)。
3.李惠宗/憲法要義,元照(二○○二年十月)。
4.賀祥宏/中華民國憲法,高點(二○○三年五版)。

(二)專書:

1.許宗力/法與國家權力,元照(一九九九年三版)。
2.許宗力/憲法與法治國家行政,元照(一九九九年初版)。
3.湯德宗/權力分立新論(二○○○年增訂二版)。
4.林子儀/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元照(二○○○年三版)。
5.許宗力等/現代憲法與國家,收錄於《李鴻禧教授祝壽論文集》,月旦法學雜誌(一九九七年初版)。
6.陳慈陽/憲法學,元照(二○○四年初版)

(三)期刊:

1.憲政時代。
2.月旦法學雜誌。
3.月旦法學教室。

四、注意時事

憲法性質上是「政治之法」,因此不可避免的一定會與當前的政治牽扯在一起。而大法官解釋,除少數例外外,也解決了眾多中央政府體制的爭議,例如釋字第三八七號宣示立委改選後行政院應總辭;釋字第四一九號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長;釋字第四九九號宣告國大延長任期違反民主憲政秩序,失其效力等。大法官積極的態度,已建立一定的威望,成為行政、立法僵局最佳的解決者。重要的時事,除大法官表示意見外,學者於事前、事後均會撰寫文章表明立場,這些文獻往往成為重要的考題素材。所以,考生對於重要的時事問題,應該主動、積極與所學憲法理論套用,自行模擬解答方式,充分說理,如此面對所謂時事題時,才不會遭受突襲性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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