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執‧準‧備‧要‧領 

 

 

 

強制執行法是程序法的一環,其執行主體之適格當事人、執行名義、異議之訴之性質、保全程序等等,皆和民事訴訟法息息相關,故二者應搭配研讀。而若能熟讀強制執行法,則有關行政法中行政執行法部分,亦能得心應手,並應注意二者間的關係。

一、準備方法 

(一)精讀主義

精讀一本經典教科書,遠勝於「瀏覽」三、四本書。質佳的教科書應對各派學說皆加以闡述、整理,並包含實務見解之整理批判,以及作者特殊的個人見解。考生熟讀一本經典教科書後,如行有餘力,再來考慮是否研讀其他教科書。

(二)參考書目建議

本法於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大幅修正,楊與齡、張登科老師等均針對新法發表著作,建議採用張登科老師的著作,因此書較詳細、簡明,且作者有許多特殊見解頗具參考價值,理論整理亦十分完備;當然,最主要係張師為近年來國家考試「強制執行法」一科的典試委員。本科除應多讀條文外,其立法理由亦要熟知。

(三)考古題之演練

演練考古題,不但可對重點再次複習,在題庫命題的情形下,同樣題目再次出現的機率亦不小,考生可在答題之後,參考補習班老師或歷屆試題詳解書籍之答題模式,修正己身不足之處,對以後答題很有助益。

(四)考前衝刺方面

選擇一本重點整理式的參考書或講義可使考前不致慌亂無章。此類書籍以補習班講義為佳。

(五)實務見解方面

本科實務見解很重要,尤其是如:座談會、決議、司法院解釋(如二七七六號解釋)、判決,多成為考題,而這些在教科書中都應有提及,但新公布資訊則要靠自己平日的留心蒐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實務見解在新法通過後,也應隨之改變才是。   

二、考題分析

(一)傳統式重點

如本法第十四、十五條債務人異議之訴與第三人異議之訴、執行名義的成立(尤其公證書部分)、執行程序競合、執行程序中發生繼承、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執行……等等。依一般答題方式作答即可。

(二)實務見解

民庭決議、座談會等實務見解,也常出現於考題中,而有些涉及「程序」之考題如:動產拍賣、不動產拍賣無人應買等問題,亦多和實務見解相關,純為法條背誦的題目實不多見。

(三)新舊法之差異比較

有些爭議會因新舊法之不同有不同的解決方式,考生需加以比較釐清。在題庫出題的情形下,可能會遇到針對舊法設計的題目,此時,即使依新法可將問題簡單解決,考生最好將新舊法的解決方式及修法理由分別表示出來,不可只依新法作答。

三、答題技巧

(一)審題:

考卷發下後,先將所有題目瀏覽一遍,以便視自己對題目的熟悉度分配時間與版面。答題前將題目細看清楚,並將爭議點、相關法條及自己答題重點寫在考卷上,以免漏失。

(二)大題小作,小題大作:

視題目爭議點之多少,決定答題時深廣度;若題目範圍大、爭議點多,答題時應提綱挈領、長話短說;反之,若爭議點很少,則應將一些相關內容加入,以充實答案的完整。

(三)法條之表示:

法條要用國字表示,如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切忌用阿拉伯數字,並將法條條號記熟,若沒有把握就不要寫出來,以免因錯誤而被扣分,僅需寫出法條的內容。條文不需一字不漏的背誦,但要相當熟悉才行。

(四)字跡清晰、段落分明:

閱卷老師必須看幾千份考卷,若字跡太潦草,內容又沒有分段,會讓人找不出答案重點,不易得高分。字醜沒關係,但要清楚乾淨,字體的大小也要適中。

最後建議考生可以參加高考當作臨場練習,有了國家考試的經驗,在面對其他考試時,較不容易緊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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