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備方法  

刑法在律師、司法官眾多考試科目中,具有特殊之地位,一來其具有如民訴、行政法般大師輩出、百家爭鳴之特性,且因老師們留學背景之不同,留日派與留德派學者見解南轅北轍,差異甚大。
大致上而言,刑法之準備,可分成總則與分則二部分,此二部分雖關係密切,但在準備時亦非完全不可分別。以下介紹刑法總則與分則特有之準備方法:

(一)刑法總則:

刑法總則理論深奧,學者們亦無不致力於建構一套體系完整連貫之理論,以致於各家學說體系自成一派,互不見容,更增添準備上之困難。故筆者建議,切莫好高騖遠,同時博覽所有的經典作品,否則只怕落得一知半解,體系混亂,也無半點增長刑法功力之效。故準備刑法總則之第一步,便是先尋找一本體系清晰,適合自己閱讀之教科書,仔細咀嚼之,確實地做好紮根的基礎工作。其中較值得考慮的刑法教科書,如林山田師的《刑法通論》八版上、下二冊、蔡墩銘師的《刑法精義》、甘添貴師的《刑法總論講義》等,可自其中挑選一本讀之。待熟讀一位老師的書後,再旁徵其他學者的見解,此時亦可借助高點之講義整理問題與要點,如此較易收事半功倍之效。此外,各家最新見解以及最新著作亦不容忽視,例如九十年司法官第二題,許玉秀老師的題目「竊盜之著手與科刑一罪之競合」問題即為她最新作品所提及。關於各家最新見解及最新著作,主要可參考月旦法學雜誌上典試委員的論著(主要為黃榮堅、許玉秀、林山田、甘添貴老師的文章)。
其次,研讀刑法總則最重要者,即建立理論之體系。須知刑法理論,無非在尋找犯罪之成立與處理之基礎,故欲掌握刑法總則之要義,必須熟悉刑法理論所建構的邏輯體系;且因各個學者之不同,其邏輯方式亦相異。因此亦有人謂,欲知某位老師書中之理論立場,可先觀察其目錄編排方式,目錄正是書中論述的體系排列,亦可藉以明瞭作者之體系為何。確立刑法體系概念之過程,不妨以前述一本書主義之方法,先以一家之說為宗,採納某位老師之觀點,待刑法功力增進後,逐漸以獨立之思考,配合各家見解,以建立自己的體系,以後應用於解決問題上,自可依自己的體系,逐一檢討;如此不但較易掌握問題之關鍵,且思考較不致於有疏漏,此為研究刑法總則理論之不二法門。

(二)刑法分則:

刑法分則通常出現的考題,若非為條文本身之比較或背誦式之考題,即為案例型式,或是最新修正條文的相關案例,要求考生判斷其符合之刑法條文的考題。而無論何種試題,無非在測試考生對條文及實務見解之熟悉度,因而理論內容較少,縱有牽涉刑法總則部分,亦僅是總則理論之應用。因此,於準備刑法分則之際,多讀教科書與實務見解,並且對重要條文反覆背誦,是唯一的方式,也與刑法總則之準備方法大相逕庭。
刑法分則之教科書,如褚劍鴻師之《刑法分則釋論》(資料豐富完整,是為權威之作)、陳煥生師之《實用刑法分則》、甘添貴師之《刑法各論(上)》、《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第二卷)》、林山田師之《刑法各罪論》等書,為較常見且值得閱讀之佳作。刑法分則之教科書,與刑法總則之各學說殊異有所不同,博覽群書式之方式並無多大妨害,然因構成要件之分析重實務見解之關係,可考慮以實務家之教科書為主,再輔以前述之法條與實務判解的背誦。

二、體系思考之方法

國家考試「刑法」考題題型不外申論及實例題二種;出題老師之命題企圖,在於測驗考生對理論見解之理解與應用。學說理論、實務見解及條文內容之熟悉,有待平日對研讀刑法時,一點一滴逐漸累積而來;相同的,對於實例題之解析能力,亦應自平日訓練而得。故平日研習時,不妨輔以實例演練教科書,如蔡墩銘師之「刑法例題演習」,或是作歷屆試題,一來可驗收對爭議點之熟悉度,二來亦可培養分析解題之能力。此外,亦可於日常閱覽報章雜誌時,對於社會刑案之報導,當成案例事實加以分析檢討,使自己習於刑法學之邏輯。相信於考試時,自可有一顆平常心,發揮出平日之實力。
刑法理論之構成,有其一套完整之體系。且如林山田師所言,刑法學術把刑法當作一個整體性之法律規範,而追求理論體系之完整與協調。因此,每位老師對於刑法理論必有其一貫見解與立場。於研習刑法各問題時,須自體系上分析,其究係屬於哪一層次之問題。因此,考生平日可將所習得之學說理論,繪製一體系圖表,將各個刑法內容歸好位置,例如:依犯罪論之階層分成三階或二階,再依其要素分成主觀要素、客觀要素,再標列其各個要素,各個要素之下標記對此要素之各家學說,並附載此要素依其體系上之地位可能發生之問題。如此不但方便自己記憶,於考前亦可快速瀏覽之,以收迅速複習之效,更重要的是,對於各爭議問題之理解,將不再局限於點,而擴張至線、面之層次。

三、刑法答題技巧

從歷屆試題觀察,刑法題型大體上而言,可分成申論題與實例題。此二種題型之題目,出題老師命題意圖各有所異,因此答題方向亦有不同。吾人只要平日能對此二種題型之解題重點稍加留心,多作結構布局之技巧磨練,便可於考場上從容地將所知完整呈現。以下便就申論題與實例題型個別之答題技巧,分別介紹。

(一)申論題型:

申論題型依試題內容不同,又可分成學說理論爭議型或法條記誦型二種。前者乃針對某一法學概念,或某一學說理論(通常因眾說紛紜,多有爭議),要求考生申述之以測試對此之熟悉度,例如九十年司法官考試第一題,林山田老師即出題測驗考生對於行為責任及行為人責任的看法;後者則主要在測試考生對於連續犯與牽連犯存廢的看法,且常為刑分條文之測試(刑總中刑罰論之法條亦很常見)。二者於解題方式上並無太大差異,只不過在前者,較重學說見解之羅列論述,後者則常見對構成要件之分析或實務見解之介紹。

  1. 架構:應掌握「小題大作、大題小作」之原則。大致上而言,申論題型之設計上,有單純考單一爭點者,亦有測試數觀念者;此外,尚有二觀念之比較題型。針對老師們問題點的多寡,吾人應適應調整每個問題之答題規模。於較單純之題型,應針對該問題之相關點詳加敘述;於較繁雜之題型,則應針對核心點回答,見好就收,不可流於長篇大論。
  2. 布局:傳統上作文章所講究之「起承轉合」技巧,於解題而言,亦相當重要的。申論題之答案,實則為一篇論文,因此考生應先以引言為始,分析考題所涉之法學概念或問題點為何,再介紹學說實務對此問題見解如何(學術爭議之情形)最後再歸納出作答所採之結論,並附以採此結論之理由為何。
  3. 答題格式:則應注意因應各段落之文義,作分點式之敘述。答題時若能適當分段,並佐以明顯之標題,則綱舉目張,不但可將前述起承轉合之文意表現出來,便於老師尋得答案;不過應注意的是,最好先以一段引言起始,簡述問題之關鍵何在,再分點論述之,較易導引老師閱讀答案。

(二)實例題型:

實例題型在於考生對於刑總理論或刑分條文之理解與應用,例如九十年司法官第四題即在測驗考生對第一百二十四條之三的熟悉度即屬後者。因此就其命題內容言,可分成純粹之刑分考題或刑總之實例題。

依出題老師命題意題之不同,此二種題型考生之答題方向亦略有所異。前者乃以刑分條文構成要件分析判斷為準,通常問題點集中於構成要件該當性之檢驗及其罪數上如何論處之問題,故對於違法性、有責性或共犯諸問題點亦不致有繁複之設計,通常簡略判斷而一筆帶過即可,無庸著墨太多;而後者主要測驗刑法總則之概念,故所涉及之刑分條文較少,不須設想太多刑分條文成立之可能性,反倒是刑總理論或學說爭議如何應用,方為其重點。例如九十年律師第一題,許玉秀老師出的實例題,目的即在測驗考生有關不真正不作為犯、保證人地位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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